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后 2 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 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录取未报到新生信息予以注销。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形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称应征入伍)、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并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注册工作。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视为旷课,旷课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旷课达到 2 周作自动退学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由其注销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习、军训、毕业设计(论文)也可按照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可按照如下关系折算成百分制:优秀,95 分;良好,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0 分;不合格,50 分。百分制可按照如下关系折算成五级分制:99-90分,优秀;89-80 分,良好;79-70 分,中等;69-60 分,及格;60 分以下,不合格。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和重修按照学校复合学分制实施方案、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该课程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成绩依据补考方式如实记载。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成绩册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可免听、免修课程。免听、免修按照学校复合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学校鼓励、支持和服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业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 12 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 24 学分,学院应对其予以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自主开展。每学期末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立即对学生成绩进行清查,对应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发放警示通知单,并进一步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促进学生学业成长。应予学业警示的学生,也可申请留级学习,或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留级处理。学业警示情况在新学期开学后 2 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辅修按照学校复合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我校予以承认,再次考入他校的,如果需要学校可提供尚在档案保存期限内的学分相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活动的,以旷课论处,每天按 6学时计。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 5 天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 5 天以上又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 6学时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
考虑。转专业一般在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办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研究决定同意转入后,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研究决定同意转入后,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学校将转学情况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办理转学须经公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学校后,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置换手续后承认其学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除休学创业、应征入伍、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其所学专业基本学制 2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休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情及其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一条 创业休学须提供可信的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创业休学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第三十条规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加上实际创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最长学习年限为第三十条规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加上实际服役年限加上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最长学习年限为第三十条规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加上实际外出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得到休学批准后,应立即办理手续离校,因故停留学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 2 周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续休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休学期满后 2周内仍无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如有需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伤、病康复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及复学时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休学时间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且符合复学的相关条件、特殊情况需回校学习的,可申请将休学按请假论,学院批准后回原专业原年级原班级学习,自行补修该学
期所缺课程后,可以参加该学期相关课程考试。退役复学,因为入伍离校时间以及退役复学时间与学期教学任务冲突的,可以向学院申请自行补修后直接参加考核获得课程学分,或者按照学院安排进行补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该休学而不休学,本人无法坚持正常学习,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结论最终形成或得到批准后应立即办理手续离校,因故停留学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院审定肄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办理名单,教务处复核后制发相应证书或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学生办理手续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修习课程和获取学分。按计划修完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提前修完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按计划修完课程,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学生在校的总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最迟应该在毕业当年的四月份提出,学院综合考虑专业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缴纳学费,以预毕业生身份留级或降级跟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按计划修完课程,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申请,获批后返校参加考核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院审定毕、结业证办理名单,教务处复核后制发相应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等,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学校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及推优选拔的评定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或条款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授权解释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本规定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理工学发〔2017〕29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