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 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
第三条 出国申请条件
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出国手续的办理
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一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湖北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 出国签证的办理
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发票。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 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理工学发(2017)29 号文))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2.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将每学期的成绩原件及时报送项目所在教学院,由教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出国学生在国外完成本科学业后,应及时告知教学院,并于毕业当年年底返回我校办理我校的毕业证书及相关毕业手续,逾期不办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如果能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我校学业,可申请复学,经批准后随转入相应年级就读。在国外院校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可转
回国内使用,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余下学分,符合我校相关规定,可获得毕业证书等相应证书。申请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在每年的 5 月、12 月提出申请,规定
时间之外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费用缴纳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期间,须按我校规定在校学习,并缴纳相应学费。
第九条 学生出国期间无需缴纳第四年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章 毕业资格与毕业文凭发放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的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活动,因个人原因未进行此项活动,由此影响毕业证书等相应证书的办理及学历学位数据上网,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在国外毕业年的 3 月,须向我校相关教学院提交我校毕业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经本人签名的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学习时间、专业,在国内外完成学业情况,预计何时获得国外文凭,申请何时我校毕业等)。
2.出国留学前在我校学习的成绩单。
3.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外文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生申请重修相应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实际颁发日期填写。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业生不能再申请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放弃我校学籍或不能结业、毕业,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可以向我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十三条 我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办理以学生出国前所填《湖北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上的专业为依据,出国后擅自调整专业的,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证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专业与学生出国前所填《湖北理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上的专业一致。
2.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并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章 出国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报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湖北理工学院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生信息表》到教学院。
第十六条 出国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学校统一保管,出国前学生提前缴纳党费到所在教学院党总支或委托同支部党员代缴党费。学生党员每季度须将个人国外学习情况、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等材料发送给所属党支部负责人,定期参加网上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出国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就读院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就读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